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張凱和
原 告 張詠喻
原 告 羅財霖
原 告 羅信義
原 告 羅信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賴錫(即何進成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