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66號
TCDV,109,補,2066,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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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張凱和 
原   告 張詠喻 
原   告 羅財霖 
原   告 羅信義 
原   告 羅信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賴錫(即何進成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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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