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李緒文
任禾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張嘉敏律師
被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李緒文、任禾源分別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460,626 元、美元37,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7
0,302 元【計算式:1,460,626 元+(依109 年9 月23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45 計算,29.45 37,680=1,109,
676 元)=2,570,3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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