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53號
TCDV,109,補,2053,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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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林宗本 

被   告 李炎輝 
      李炎力 
      李叁裕 
      李瓊如 
      李彩萍 
      王玉川 

      顏淑琴 
      李嘉偉 
      陳煌宜 
      李順華 
      李美賢 
      李佳蓉 
      李家瑋 
      李佩樺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259元(計算式:13,
900×321.38×36/234=687,2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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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