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林宗本
被 告 李炎輝
李炎力
李叁裕
李瓊如
李彩萍
王玉川
顏淑琴
李嘉偉
陳煌宜
李順華
李美賢
李佳蓉
李家瑋
李佩樺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259元(計算式:13,
900×321.38×36/234=687,2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