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億2,0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11 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