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45號
TCDV,109,補,2045,202009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億2,0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11 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1/1頁


參考資料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