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38號
TCDV,109,補,2038,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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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勖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9,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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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勖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