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劉志仁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7
萬4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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