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沈晏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濬蕣、林督
承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27590號),惟被告
林濬蕣、林督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0,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1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