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27號
TCDV,109,補,2027,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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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沈晏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濬蕣、林督
  承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27590號),惟被告
  林濬蕣林督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0,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1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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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