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詹國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崑寶、賴鳳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萬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7,4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