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25號
TCDV,109,補,2025,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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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詹國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崑寶賴鳳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萬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7,4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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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