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15號
TCDV,109,補,2015,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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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三木日光計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温玉梅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璉桃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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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