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使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08號
TCDV,109,補,2008,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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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淞等人間返還牌照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06000元「計算式:5800元(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之交通罰款)+
200元(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行車執照價值)+10萬元(原告陳報
請求被告返還車額使用權利價值)=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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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