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7號
原 告 賴晨恭
江麗妍
被 告 楊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以
預備合併方式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9 年2 月
19日所簽訂買賣契約無效;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
賴晨恭新臺幣(下同)633 萬3628元本息、原告江麗妍72萬3279
元本息,是其先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契約金額230 萬元,備位
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705 萬6907元(計算式:633 萬3628元+72
萬3279元=705 萬6907元),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705 萬690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9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