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王金鑒
王金灶
王慶輝
王金坤
被 告 周良發
周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 元(依卷附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000
元/ ㎡×「民事起訴狀」記載面積約130 ㎡=00000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至原
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