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馬振國
被 告 楊崇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
00弄00號4樓房屋遷讓交還於原告,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
109年房屋稅繳款書,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6,2
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