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15號
TCDV,109,補,1915,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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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昱呈工程行即李麗鶯


原   告 蔡孟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林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907元(
計算式:514,575+674,332=1,188,9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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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