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昱呈工程行即李麗鶯
原 告 蔡孟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林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907元(
計算式:514,575+674,332=1,188,9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