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錩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71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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