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85號
TCDV,109,補,188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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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林銀柱 


被   告 張欽聯 
      張耿豪 
      謝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以被告張欽聯張耿豪之債權人身分,代位提起本
訴,訴請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所為
之買賣債權行為,及106 年3 月1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謝振豐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06 年3 月1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各自回復
登記予張欽聯張耿豪所有。爰審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
年3 月1 日移轉登記後,併同辦理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顯
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已達1,800 萬元,是原告提起
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
│ │       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土├──────────────────┼────────┼──────┤
│ │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    │103       │全部    │
│地├──────────────────┼────────┼──────┤
│ │同段120-9地號            │47       │全部    │
├─┴──────────────────┴────────┴──────┤
├─┬────┬────┬───┬────┬────────┬──────┤
│ │建號  │門牌號碼│建物坐│主要用途│總面積     │權利範圍  │
│ │    │    │落地號│、建材 │(平方公尺)  │      │
│建├────┼────┼───┼────┼────────┼──────┤
│ │臺中市大│臺中市大│臺中市│住商用、│288.56     │全部    │
│ │里區中興│里區現岱│大里區│鋼筋混凝│(三層樓含騎樓)│      │
│ │段557 建│路120 號│中興段│土造  │        │      │
│物│號   │    │120-5 │    │        │      │
│ │    │    │、120 │    │        │      │
│ │    │    │-9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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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