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2號
抗 告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相 對 人 恩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相 對 人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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