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92號
TCDV,109,補,1792,2020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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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2號
抗 告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相 對 人 恩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相 對 人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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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約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