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62號
TCDV,109,補,1762,202009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律師
      陳在源律師
      鍾宜靜律師
上列原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409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
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1/1頁


參考資料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