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律師
陳在源律師
鍾宜靜律師
上列原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409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
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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