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
,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
,即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
收費用:一、未滿 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
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
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
元。而上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依同法第26條
第 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
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
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柯明郎破產,並未載明破產財團
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繳納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
、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
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
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以供本
院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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