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4號
TCDV,109,建,24,2020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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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9 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8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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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