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志榕
相 對 人 劉建紅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 終21831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大陸地區人士,其與聲請人 甲○○於民國87年4月20日結婚,嗣經大陸地區以(2019) 粵03民終21831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確定,並於109年6月18 日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書,並未違反臺灣 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 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定。 又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 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分別有規定。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士,其與聲請人於87年4月20日結 婚,嗣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 )粵03民終21831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並已於109年6月18 日生效。依前開民事判決意旨記載略以:上訴人甲○○(即 本件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乙○○(即本件相對人)離婚糾 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 民初27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 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於原審認定的
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扶養、甲○○向乙○○轉帳800萬元、 存款和股票帳戶內款項以及深圳市○○區○○街道○○○村 ○○○○○○○0○00號產權的權益分割等均無異議,本院 予以確認,二審訴訟過程中,乙○○向本院書面確認同意寶 安房產歸甲○○所有,甲○○向其支付補償款350萬,與甲 ○○的該點上訴請求一致,本院亦予確認,對於雙方二審的 爭議焦點即深圳房地字第5000360853號房產證下的廠房2棟 、宿舍1棟、設備房1棟的分割,因訴外人王肇蒼、王志桐、 王志豪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甲○○提起另案物權確認之訴, 本案不予處理,及乙○○以甲○○的配偶主張甲○○財產收 益的租金收益,本院酌定乙○○在本案中可分得涉案不動產 2017和2018年的租金收益的25%中的50%,即0000000元,. ...,綜上,基于二審期間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行為,本院予 已改判,...,判決如下: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 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2716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五 、六、七項;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 )粵0306民初27165號民事判決第三、十項;三、變更廣東 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27165號民事 判決第四項為: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萬科翡麗郡花園3棟A 座2804房產歸上訴人甲○○所有,上訴人甲○○應于本判決 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乙○○支付補償款人民幣3500 000元;四、變更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8)粵 0306民初27165號民事判決第八項為:上訴人甲○○于本判 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乙○○支付2017年和2018年 的租金補償款人民幣0000000元;五、駁回被上訴人乙○○ 要求分割深房地字第5000360853號房產證下的廠房2棟、宿 舍1棟、設備房1棟的所有權的起訴;六、駁回上訴人甲○○ 和被上訴人乙○○的其他訴訟請求等語。有大陸地區民事判 決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戶籍謄本 、居民身分證等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前開民事確定判決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 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合於民法第1055條關 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第1030條之1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之規定,足認該判決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我國法 律有關規定。則依前開說明,堪認前開民事判決書為真正, 且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應予認可。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