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70號
TCDV,109,家聲,70,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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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葉益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葉孟珠葉林洪葉孟惠葉管育妹間分割遺產
事件(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證人陳亦強到庭證述 買受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與地政機關所載之買受 金額30,885,568元差了10倍,證人陳亦強作偽證,致使法官 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將至地檢署提出偽證之訴狀。聲請 交付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民國107 年2 月27日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聲請人與葉孟珠、葉林 洪、葉孟惠葉管育妹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 4 月27日判決,並於107 年5 月28日確定在案,此有民事判 決書可佐。聲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 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規定,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即107 年 11月27日前提出聲請。惟聲請人遲至109 年7 月24日始具狀 聲請,此有本院蓋在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上之收件 章可佐,顯已逾越上開條文所定聲請期間,且屬無法補正之 事項,本院自無再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因此,聲請 人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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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