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被 上 訴人 邱銀堆即蕭錦梅之遺囑執行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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