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陳洪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郡元彩藝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郡元彩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聲請人 尚未將債務釐清,亦未將資料備妥,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 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02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12月1 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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