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324號
TCDV,109,司聲,1324,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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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黃永明 


相 對 人 黃啓東 
      黃能宗 
      黃能鴻 
      黃正富 
      黃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啓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能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能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正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明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再 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 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 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



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 院107年度訴字第376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 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裁定預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 卷可憑。另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發函囑託臺中市 大甲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方案圖,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規費4, 800元(參第一審卷一第189、217頁)、於108年9月26日發 函囑託測量繪製分割方案圖,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規費4,295 元(參第一審卷一第301、355頁)、於109年3月12日發函囑 測量繪製套繪分割圖,由相對人黃啟東人先行繳納規費295 元(參第一審卷一第393、403頁)、於109年4月14日發函囑 託測量繪製套繪分割圖,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規費295元(參 第一審卷二第25、33頁),並各有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函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在卷為憑,此乃法院為使訴訟得 以進行,因此所支出之費用,核屬進行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 。是以,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9,300元(計算 式:9910+4800+4295+295=19300)、相對人黃啟東預納 之訴訟費用為295元,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61號民事判決 附表所示比例據以計算,本件相對人黃啟東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為3,860元(計算式:19,300×1/5=3,860), 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黃啟東之訴訟費用59元(計算式: 295×1/5=59)相互抵銷後,相對人黃啟東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01元(計算式:3860-59=3801)、 相對人黃能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30元( 計算式:19,300×1/10=1,930)、相對人黃能鴻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30元(計算式:19,300×1 /10 =1,930)、相對人黃正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均為3,860元(計算式:19,300×1/5=3,860)、相對人黃 明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60元(計算式: 19,300×1/5=3,860),並分別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93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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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