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669號
TCDV,109,司繼,2669,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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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669號
聲 請 人 韓玟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補正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㈡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提出韓玟君監護宣告聲請之證明。
 ㈢被繼承人韓安宏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3至4順位繼承人,
  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
  逕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謄本)。
二、韓玟君經法院裁定宣告受監護宣告後,應速向本院補正:
 ㈠監護人於聲請狀簽章。
 ㈡聲請人之監護人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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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