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669號
聲 請 人 韓玟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補正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㈡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提出韓玟君監護宣告聲請之證明。
㈢被繼承人韓安宏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3至4順位繼承人,
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
逕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謄本)。
二、韓玟君經法院裁定宣告受監護宣告後,應速向本院補正:
㈠監護人於聲請狀簽章。
㈡聲請人之監護人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