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施孟淳
抗告人即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拋棄繼承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