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070號
TCDV,109,司繼,1070,2020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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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施孟淳 


抗告人即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拋棄繼承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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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