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690號
TCDV,109,司票,5690,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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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90號
聲 請 人 施紀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柏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許柏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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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