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630號
TCDV,109,司票,5630,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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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黃錦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騏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之記載
  是否有誤?
三、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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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