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黃錦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騏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之記載
是否有誤?
三、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