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69號
TCDV,109,司票,5469,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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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69號
聲 請 人 皇冠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明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五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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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冠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