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丸億股份有限公司、林輝煌、陳玉雲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之印文。
㈡補正背書連續之釋明文件,因本件為指定受款人中租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背面影本)。
㈢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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