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60號
TCDV,109,司票,5460,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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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丸億股份有限公司林輝煌陳玉雲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之印文。
  ㈡補正背書連續之釋明文件,因本件為指定受款人中租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背面影本)。
  ㈢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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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丸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