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38號
TCDV,109,司票,5438,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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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8號
聲 請 人 賴𨥭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素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521724發票日為「108年2月10日」之記
  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本票票號票號TH521724之提示日為「108年2月10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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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