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38號
聲 請 人 賴𨥭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素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521724發票日為「108年2月10日」之記
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本票票號票號TH521724之提示日為「108年2月10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