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00號
聲 請 人 陳達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鐵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附表到期日為「108年2月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8年2月4日」是否有誤?(因
提示日早於發票日(應以塗改前日期108年9月3日為發票日)
,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