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400號
TCDV,109,司票,5400,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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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00號
聲 請 人 陳達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鐵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附表到期日為「108年2月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8年2月4日」是否有誤?(因
  提示日早於發票日(應以塗改前日期108年9月3日為發票日)
  ,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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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