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398號
TCDV,109,司票,5398,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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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98號
聲 請 人 陳達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淳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黃」淳鈺抑或「黄」淳鈺?並提出相對人黃
  淳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本票票號WG6593579之本票原本乙紙(因發票人姓名被指
  印覆蓋,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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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