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306號
TCDV,109,司票,5306,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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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稟森即強鍵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中關於本件相對人簽發之本
   票票面金額「新台幣4,6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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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