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稟森即強鍵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中關於本件相對人簽發之本
票票面金額「新台幣4,6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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