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98號聲 請 人 武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裕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素月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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