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298號
TCDV,109,司票,5298,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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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98號
聲 請 人 武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裕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素月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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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