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257號
TCDV,109,司票,5257,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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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
聲 請 人 李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泰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利息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附表到期日: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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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