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49號聲 請 人 邱顯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麗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2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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