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92號聲 請 人 陳越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美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7張本票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二、確認附表7張本票提示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應自到期日提示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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