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177號
TCDV,109,司票,5177,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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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王昑棋 
聲 請 人 王峻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佩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各自票據權利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聲請人王昑棋王峻斌各自
  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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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