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3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周鴻志、陳冠榛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馨
圓餐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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