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林㨗南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本件應由監護人林㨗忠、林㨗南共同聲請。聲請狀當事人欄
「陳報人即監護人」應增加記載林㨗忠及其相關資料。
二、財產清冊之記載:
㈠財產清冊之記載,各欄位不得空白(如引用附件、或無財產
或不詳,均應敘明。如有存款,應記載於動產欄位,並提出
存款相關證明)。
㈡財產清冊填畢後,應由監護人林㨗忠、林㨗南、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林雪絨共同簽章(監護人林㨗忠應重新簽章)。
三、財產清冊切結書:應由監護人林㨗忠、林㨗南共同簽章(監
護人林㨗忠應重新簽章)。
四、林江秀枝近一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綜合所得
稅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