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9年度,387號
TCDV,109,司監宣,387,202009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林㨗南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本件應由監護人林㨗忠林㨗南共同聲請。聲請狀當事人欄
  「陳報人即監護人」應增加記載林㨗忠及其相關資料。
二、財產清冊之記載:
 ㈠財產清冊之記載,各欄位不得空白(如引用附件、或無財產
  或不詳,均應敘明。如有存款,應記載於動產欄位,並提出
  存款相關證明)。
 ㈡財產清冊填畢後,應由監護人林㨗忠林㨗南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林雪絨共同簽章(監護人林㨗忠應重新簽章)。
三、財產清冊切結書:應由監護人林㨗忠林㨗南共同簽章(監
  護人林㨗忠應重新簽章)。
四、林江秀枝近一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綜合所得
  稅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