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張欽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臆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7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3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物提供人向抵押權人全國 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 〉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 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含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 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 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保全抵押物(權)之費用。2.因 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之手續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臆琳,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臆琳於106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2,76 0,000元,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6年7月7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 對人即債務人已逾期未繳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 金12,342,2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屋/房屋 修繕貸款契約、催告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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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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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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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下橋子│ │343-4 │ │3,661 │10000分之57 │
│ │ │ │頭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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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南區 │下橋子│ │346 │ │806 │10000分之57 │
│ │ │ │頭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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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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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75 │臺中市南區下橋│辦公室 │一層:82.47 │ │199分之1│
│ │ │子頭段343-4地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82.47 │ │ │
│ │ │號 │01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福田│ │ │ │ │
│ │ │二街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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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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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89 │臺中市南區下橋│集合住宅 │三層:96.73 │陽台:10.85│全部 │
│ │ │子頭段343-4地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6.73 │雨遮:0.81 │ │
│ │ │號 │01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文心│ │ │ │ │
│ │ │南路959號3樓之│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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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17,30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0000分之683 │
│(含停車位編號2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3) │
│(含停車位編號21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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