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53號
TCDV,109,司拍,353,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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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曾茗琮 
代 理 人 謝玉珠 
相 對 人 賴奕銘 

相 對 人 何榮昌 

債 務 人 黃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俊彥於民國104年3月5日起向 聲請人借款,迄今合計共新臺幣1,340,000元,約定有清償 期限,並由債務人黃俊彥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民國104年3月6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0元、債權 種類及範圍104年3月5日之借款、清償日期104年5月5日之普 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黃俊彥之上開債權。今 債務人黃俊彥借款已屆期不為清償,雖抵押權設定義務人黃 俊彥於民國109年4月8日、民國108年3月4日將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因買賣分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賴奕銘、相對人何榮昌, 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 本、本票三紙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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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霧峰區 │霧峰區│ │ 365-469 │ 10,118 │ 5分之4 │
│ │ │ │ │ │ │ │ (賴奕銘:10分之7)│
│ │ │ │ │ │ │ │ (何榮昌: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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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