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屈錫田
相 對 人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債 務 人 李隆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3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5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75%計算之利 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隆晉,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李隆晉於⑴⑵民國(下同)105年6月7日向聲請人 借款⑴8,000,000元⑵19,280,000元,清償日為⑴⑵135年6 月7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⑶105年6月7日⑷105 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⑶2,790,000元⑷2,000,000元,清 償日為⑶125年6月7日⑷112年4月28日,約定有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⑸債務人李隆晉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詎債 務人自109年6月間起即未繳納本息,⑴⑵經催告後即喪失期 限利益,⑴⑵⑶⑷均應視為全部到期,連同信用卡消費款費 用,合計尚欠本金共30,514,95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 務人李隆晉已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贈 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變更 貸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貸款明細、催收紀錄卡及催繳函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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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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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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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南屯區 │ 楓樹 │ │ 1849 │ 2,227.91 │100000分之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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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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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3│臺中市南屯區楓│集合住宅、 │十三層:100.79│陽台:9.58│ 全 部 │
│ │ │樹段184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十四層:96.14 │ │ │
│ │ ├───────┤14層 │合 計:196.93│ │ │
│ │ │臺中市南屯區楓│ │ │ │ │
│ │ │樹一街6號13樓 │ │ │ │ │
│ │ │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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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楓樹段2585建號,面積:5,884.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96 │
│ (含停車位編號01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7 ) │
│ (含停車位編號01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7 ) │
│ (含停車位編號08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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