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林秀姍即林秀靜
相 對 人 陳浩洋
相 對 人 陳羿合
相 對 人 陳韓靜
相 對 人 陳婉茹
相 對 人 陳小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琦方於民國91年10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並 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琦方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民國91年10月31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 元、清償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之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 於債務人之上開債權。詎被繼承人陳琦方屆期不為清償,嗣 被繼承人陳琦方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 人,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於民國106年7月7日繼承登 記,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 謄本等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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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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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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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大甲區 │ 劍井 │ │ 583 │ 50 │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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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 大甲區 │ 劍井 │ │ 584 │ 188 │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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