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26號
TCDV,109,司拍,326,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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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戴培成 

聲 請 人 施志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竟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4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3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0年4月1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債務,包 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款、債權人就 本約定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因債務不履行時加懲罰性之違



約金。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竟極
,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債權額比例:戴培成:2分之1、施志原:2分之1三:嗣債務人林竟極於民國109年4月11日向聲請人戴培成、施志 原等借款2,200,000元,約定支付利息每月45,000元、每月 一期,遲延利息百分之二十及違約金以每逾一日每萬元10元 計算,如債務不履行再加收損害賠償按借款總金額百分之二 十計算,雙方約定每月應支付之利息或本金如有一期不履行 ,即視為全部到期,並開立同額本票及設定上開抵押權為擔 保,債務人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5月15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兼 作借據)、本票、催繳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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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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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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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區 │ 保安 │ │ 587 │無│1892.00 │10000分之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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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042│臺中市南屯區保│住家用 │第二層: │陽台: │ │
│ │ │安段58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2.89 │11.25 │ │
│ │ ├───────┤12層樓 │ │雨遮:1.46│ 全部 │
│ │ │臺中市南屯區保│ │ │ │ │
│ │ │安一街48號2樓 │ │ │ │ │
│ │ │之3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保安段3103建號(6635.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71,含停車│
│位編號8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5、含停車位編號9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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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