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萬玉
輔 助 人 武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4年6月4日。⑵⑶民國106年10月 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⑴2,400,000元。⑵1,300,000元。⑶1,4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4年6月2日。⑵⑶民國 136年10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 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⑶包括債務人對抵押 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
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 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 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 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 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 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林萬玉
,債務額比例:⑴⑵⑶全部。
三、嗣債務人林萬玉於⑴⑵民國104年6月9日、⑶⑷民國106年11 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320,000元⑵680,000元、⑶1,080,0 00元、⑷1,2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4年6月9日、⑵119年6月9日、⑶⑷126 年11月1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⑴⑵109年4月9日、⑶⑷109年5月1日 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703,743元 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 謄本、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貸款 契約書(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催告書、銀行放款交 易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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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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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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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東區 │ 旱溪 │ │ 21-5 │無│1939.00 │10000分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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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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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東區旱溪│住家用 │9層:75.20 │陽台: │ │
│ │ │段2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13.02 │ 全部 │
│ │5184├───────┤11層樓 │ │ │ │
│ │ │臺中市東區十甲│ │ │ │ │
│ │ │東巷24弄5號9樓│ │ │ │ │
│ │ │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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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旱溪段5203建號(3243.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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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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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大里區 │南湖 │ │ 1406 │無│657.07 │65707分之 │
│ │ │ │ │ │ │ │ │1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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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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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臺中市大里區南│集合住宅 │7層:69.27 │陽台: │ │
│ │1044│湖段140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13.00 │ 全部 │
│ │ ├───────┤7層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東│ │ │ │ │
│ │ │南路333號7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南湖段1045建號(103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3891分之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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