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王 維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附8992(法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券或權利為何?
三、請確認台端所欲向本院聲請之程序是否為公示催告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台端欲向特定相對
人為催繳租金之意思表示,得以存證信函為之,不應以公示
催告向本院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