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671號
TCDV,109,司催,671,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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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傅薏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蓋有股票發行公司大小章之系爭股票之掛失證明文件
  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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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