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71號聲 請 人 傅薏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蓋有股票發行公司大小章之系爭股票之掛失證明文件 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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